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房屋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 冉尹忠
合同户法GMG总代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合同户法GMG总代后经法庭调查 、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在借钱的过程中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和被告并不熟悉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原告当庭承认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但无请求力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后被告向其借款 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庭审质证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