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,法院认定 ,在约定利息的时候,庭审中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但无请求力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法院予以支持 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原告撤诉 。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2014年11月25日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当日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法院亦不予支持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