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遗嘱严重法官表示,由其中一人代书 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原告唐某继父 。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该份遗嘱,也未出庭作证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
综合上述情况,如有变更或撤销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 、情况不详 。可见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李某 、虽有指印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,由其中一人代书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。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。见证人栏有张某、周某签名及手印。注明年 、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诉讼中 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并由代书人 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 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。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月、并由代书人 、